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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 机 指 南

乘机流程

国际出发旅客流程:办理乘机手续 - 行李托运- 换登机牌-检验检疫检查- 海关申报与海关检查-边防检查-安全检查-进入候机区域登机

国际到达旅客流程:卫生检疫-边防检查-领取交运行李-海关申报与海关检查-进入到达接客大厅

国内出发旅客流程:办理乘机手续 - 行李托运-换登机牌-安全检查-进入候机区域登机

国内到达旅客流程:领取交运行李-进入到达接客大厅


购票须知

1、客票 客票只限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和涂改,否则客票无效,票款不退。

2. 定座:已经定妥座位的旅客在承运人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间内购买客票,如未在购买时限内购票,航空公司可以取消所定座位。如旅客自愿取消或更改座位,应及时向航空公司提出。不定期客票应在向承运人定妥座位后才能使用,旅客凭该定妥座位的客票乘机。

3. 购票:中国旅客购票,须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客观上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旅客定座单》,外国旅客、华侨、港、澳台胞购票,须凭有效护照、回乡证、台胞证、居留证、旅行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旅客定座单》。购买儿童票、婴儿票,应提供儿童、婴儿出生年月的有效证明。

4. 座位再证实:旅客持有定妥座位的联程或来回程客票,如在该联程或回程地点停留72小时以上,须在联程或回程航班离站前两天中午12点以前,办理座位再证实手续,否则原定座位不予保留。

5. 客票有效期:自旅客开始旅行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如客票全部未使用,则从客票填开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特种票价的客票按照承运人规定的该特种票价的有效期计算。

6. 儿童票:已满2周岁未满12周岁的儿童按成人全票价的50%购买儿童票,未满2周岁的婴儿按成人全票价的10%购买婴儿票,不提供座位。如需要单独占用座位,应购买儿童票。每一成人携带婴儿超过一名时,超过的人数应购买儿童票。

7、客票遗失 旅客遗失客票,应以书面形式,向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申请挂失,并提供原购票的日期、地点、有效身份证件、遗失地公安部门的证明以及足以证实客票遗失的其它证明。在申请挂失前,客票如已被冒用或冒退,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8、退票 旅客(团体旅客另行规定)在客票上列明的航班规定离站时间24小时以前要求退票(含不定期客票),退票手续费由承运人规定,在航班规定时间24小时以内至2小时前要求退票,收取票价10%退票费;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2小时以内要求退票,收取票价20%的退票费。

9、客票变更 旅客购票后,如要求变更航班、日期、舱位待级,应根据承运人的实际可能和运输条件给予办理。客票只能免费变更一次。

10、误机 误机系指旅客未按规定时间办妥乘机手续或因其旅行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乘机。旅客误机后,如要求改乘后续航班或退票,按承运人的规定办理。

保险须知

1、航空保险单及其相关产品销售必须电脑联网,实时出单,严禁手工写单,请旅客认清购买。
2、每份保单的保险费为人民币20元,航意险保额为人民币40万,每位被保险人的最高保险额为人民币200万。
3、旅客在投保时,出示机票和身份证号码。受到保单,请认真核对。
4、旅客自愿保险。

离港须知

第一:提前到达机场;

  因为机场距市区的车程市区的车程较远且路况复杂,而且所有民航班机均在起飞前30分钟停止办理乘机手续,所以旅客出门时应预留足够的时间,到达机场后才不至于慌乱,可以从容有条理地办理各项手续。



第二:办理乘机手续;

  旅客到达机场后,应首先通过大屏幕及时了解航班动态,然后按指示牌指示自愿购买保险、到指定的值机柜台办理乘机手续、行李托运、过安检、登机。对这一系列的程序,旅客应做到心中有数,每到一处办完手续后,要查看各乘机凭证和随身物品是否齐全。



第三:登机;

  进入隔离区休息等候的旅客,应明确自己航班的起飞时刻,注意听广播,因为这是获得最新航班动态主要的手段之一。当广播通知登记后,切勿匆忙挤、抢,应听从服务员安排依次登机。



托运行李须知

  持成人票或儿童票的旅客,每人免费托运行李的限额为:头等舱40公斤,公务舱30公斤,经济舱20公斤。持婴儿票的旅客无免费行李额。

持头等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两件物品;持公务舱或经济舱的旅客,每人只能随身携带一件物品。每件物品的体积不超过20X40X 55厘米,上述两项总重量均不得超过5公斤。超过规定件数、重量或体积的物品,要按规定作为托运行李托运。

旅客不得在托运行李内或随身携带物品内夹带易燃、爆炸、腐蚀、有毒、放射性物品、可聚合物、磁性物质及其它危险物品。旅客乘坐飞机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利器和凶器。

旅客在提取托运行李时,应主动出示行李提取凭证。仔细查验交运行李,如有异议,应当场与行李查询人员联系制单,否则视为完整交付,交运人即解除运输责任。

旅客遗失行李提取凭证或行李牌脱落时,为防止差错,向工作人员挂失,并主动协助工作人员对行李进行辨认。在采取核对行李重量、名牌、内物无误后,在交运行李交付完毕后,方可提取。

托运行李如发生丢失或损坏,由承运人负责赔偿。赔偿金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50元;如行李的价值每公斤低于50元时,按实际价值赔偿;托运行他每公斤价值超过50元时,可以办理行李声明价值,承运人收取声明价值附加费,声明价值不能超过行李本身的实际价值,每一位旅客的行李声明价值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000元,如此行李丢失,按声明价值赔偿。

旅客不得在托运行李内夹带重要文件、资料、外交信袋、证券、货币、汇票、贵重物品、易碎易腐物品以及其它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对托运行李内夹带上述物品的遗失或损坏,按一般行李承担赔偿责任。

与旅客同机到达的托运行李,旅客应当天在机场提取,否则,从次日起每件行李按每天每件2元收保管费。



安全检查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的有关规定,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以及进入候机隔离区或民用航空器的其他人员物品,必须接受安全检查。
持经济舱或公务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只能随身携带一件物品, 每件行李物品的体积不能超过20*40*55厘米, 持头等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两件物品,行李物品总重量均不得超过5公斤.
为了您顺利通过安全检查,请注意以下事项:

一、 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

(一)枪支、军用或警用械具类(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1、军用枪、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2、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发令枪等。
3、其他枪支:样品枪、道具枪等。
4、军械、警械:警棍、军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5、国家禁止的枪支、械具: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电击器、防卫器等。
6、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包括:
1、弹药:炸弹、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和子弹(空包弹、战斗弹、检验弹、教练弹)等。
2、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爆破剂等。
3、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爆竹等。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刀具:指1983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中所列出的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刀、双刃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少数民族由于生活习惯需要佩带、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属于管制刀具,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销售、使用。
(四)易燃、易爆物品,包括:氢气、氧气、丁烷等瓶装压缩气体、液化气体;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水燃烧物品;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稀料、松香油等易燃液体;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璐等易燃固体;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等各种无机、有机氧化剂。
(五)毒害品:包括氰化物、剧毒农药等剧毒物品。
(六)腐蚀性物品:包括硫酸、盐酸、硝酸、有液蓄电池、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八)其他危害飞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飞机上各种仪表正常工作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等。
(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二、 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

(一) 菜刀、大剪刀、水果刀、剃刀等生活用刀;
(二) 手术刀、屠宰刀、雕刻刀等专业刀具;
(三) 文艺单位表演刀的刀、矛、剑、戟等;
(四) 斧、凿、锤、锥、加重或有尖钉的手杖、铁头登山杖;
(五) 其他可用来危害航空安全的利器、钝器;
(六) 酒类(1公斤且包装完好)。

三、 乘机旅客限量随身携带的生活用品及数量(累计不超过1000ML或1公斤)

品名

限带数量

发胶、衣领净

1瓶(350ML)

摩丝、光亮剂

1瓶(350ML)

香水

500ML

杀虫剂

1瓶(350ML)

空气清新剂

1瓶(350ML)

其他含有易燃物质的生活用品

打火机(充有可燃气体或燃料油)

5只

安全火柴

5盒



注:限带数量是指每名旅客最多可携带的数量。

四、乘机旅客有效乘机身份证件的种类

国内航班旅客乘机需持有客票、登机牌和有效乘机身份证件(持电子客票的旅客无需登机牌)。其中,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包括:中国籍旅客的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军队离休干部证和军队职工证,港、澳地区居民和台湾同胞旅行证;外籍旅客的护照、旅行证、外交官证等;民航总局规定的其他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对十六岁以下未成年人,可凭其学生证、户口簿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放行。

五、安检工作中特殊情况的处置

(一)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员,不准登机或进入隔离区,损失自行承担。
(二)对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伪造或变造证件、冒用他人证件者不予放行登机。
(三)对逃避安全检查的;妨碍安检人员执行公务的;携带危险品、违禁品又无任何证明的;扰乱安检现场秩序的,应带至安检值班室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四)对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及其仿制品进入安检现场的;强行进入候机楼隔离区不听劝阻的;伪造、冒用、涂改身份证件的;隐匿携带危险品、违禁品企图通过安全检查的;在托运货物时伪报品名、弄虚作假或夹带危险品的以及其他威胁航空安全的行为,交由民航公安机关查处。
(五)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的规定,携带《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中所列物品的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六)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的规定,携带《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中所列物品的旅客,可作为行李托运或交给送行人员。不能按上述办法办理的,由安检部门代为保管,对超过三十天无人领取的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七)对含有易燃物质的生活用品实行限量携带,对超量部分退给旅客自行处理。
关于民用航空安全的通告 为维护我国民航治安秩序,确保飞机和旅客的安全,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旅客将枪支(含各种防真玩具枪、卫星发射器及各种类型的攻击性武器)、弹药、军械、警械、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危险溶液及其他禁运物品带上飞机或夹在行李、货物中托运。凡携带上述物品的,一经查出,即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二、禁止旅客携带任何刀具乘坐民航飞机,对于查获的刀具,一律由民航安检部门暂存,超过暂存期限未领取的,登记造册后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对故意隐匿携带刀具的人员,一律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旅客携带的日用刀具可作随机托运行李托运)
三、除国家规定的免检人员外,所有乘坐民航飞机的旅客必须接受安全检查。民航工作人员、驻机场单位工作人员进入隔离区也一律接受安全检查。
四、严禁乘机旅客利用客票为他人交运行李,严禁为不相识的人捎带物品。
五、每名旅客每次最多可随身携带2瓶(每瓶容积均不得超过500ML)碳酸饮料、矿泉水、茶水、牛奶、酸奶、果汁等液态物品,并经开瓶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随身携带乘坐飞机,其他超出部分一律托运。
六、旅客不得随身携带酒类(瓶装、罐装)、如确需携带,每人每次不得超过2瓶(1公斤),且必须托运,包装须符合民航运输规定。
七、因特殊原因需要随身携带的液态物品,如患病旅客携带的液态物品、带有婴儿的旅客携带的婴儿饮用品等,经开瓶检查确认无疑后,可予携带。
八、旅客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误机等后果的,损失由旅客自行承担。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民航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保卫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边防检查须知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便利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的通行,特公告如下:

1、 出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接受边防检查、监护和管理。

2、 出入境人员必须按规定填写出入境登记卡,交验本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经边防检查人员查验核准后方可出入境。

3、 边防检查站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有权阻止其出境、入境,并依法实施处罚。

4、 被处罚者对边防检查站做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时间内向本站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出入境秩序,边防检查站对口岸的限定区域进行警戒。

6、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边防检查人员执行公务。

出入境检验检疫须知

1、所有入境旅客均应认真阅读并如实填写《入境检疫申明卡》(白色),如有症状或携有禁止入境物及检疫物时应主动申报;
2、 所有出境旅客必须通过检验检疫通道进行体温检测,经检验检疫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值机厅办理有关手续;
3、在没有疫情的情况下,实行出境旅客有症状的主动申报制度。当国内发生传染病疫情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出境旅客填报《出境健康检疫申明卡》(黄色);
4、了解所往国家的传染病流行情况,有任何疑问可向现场检验检疫人员咨询,或阅读现场“世界传染病疫区名录”;
5、随身携带应急物品,最好携带口罩、消毒剂及保健用品,以备应急之用。
6、禁止携带下列物品入境:人血及其制品;水果、辣椒、茄子、西红柿;动物尸体及标本; 土壤;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活动物(伴侣犬、猫除外)及动物精液、受精卵、胚胎等遗传物质;蛋、皮张、鬃毛类、蹄骨角类、油脂类、动物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鲜奶、奶酪、黄油、奶油、乳清粉,蚕蛹、蚕卵,动物血液及其制品,水生动物产品;转基因生物材料;废旧服装。


出境旅客通关须知

一、 下列出境旅客应填写申报单证并经有申报通道出境。

1、 携带需复带进境的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等旅行自用物品者;

2、 未将复带出境物品原物带出或携带进境的暂时免税物品未办结海关手续者;

3、 携带外币、金银及其制品未取得有关出境许可证明或超出本次进境申报数额者;

4、 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

5、 携带文物者;

6、 携带货物、货样者;

7、 携带出境物品超出海关规定的限值、限量或其他限制规定者;

8、 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他须办理验放手续的物品者;



进境旅客通关须知

一、 下列进境旅客应填写申报单证并经有申报通道出境。

1、 携带须经海关征税或限量免税的《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类物品(不含免税限量内的烟酒)者;

2、 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国家(地区)再入境签证的居民旅客携带途中必须的旅行自用物品超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一件者;

3、 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或金银及其制品50克以上者;

4、 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5,000美元以上者;

5、 携带货物、货样以及携带物品超出旅客个人自用行李物品范围者;

6、 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他须办理验放手续的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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